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》提出,支持数字技术开源社区等创新联合体发展,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。准确理解开源的内涵是完善开源治理体系的基础。开源是开放式创新的一种形式,与封闭式创新相比,二者在资源利用、研发模式、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。封闭式创新主要依赖内部资源进行创新活动,通过垄断性权利和自主研发实现技术突破,并将创新成果控制在内部;开放式创新则侧重于利用有计划的知识流入和流出加速创新,同时扩大市场以实现技术商业化。封闭式创新主要采取“内部研发—产品化—市场推广”的线性研发模式;开放式创新则主要采取协作研发模式,通过广泛吸收外部技术与创意,以开放的方式实现知识传播。
从知识产权治理视角看待开源模式,开源社区以“开放、自由、共享”的理念作为社区建设基础,该理念既包括技术层面为实现知识成果共享做出的努力,也包括社区治理层面的规则设计。开源社区通过自治性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,该协议是开源社区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守则,在开源社区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。
明确开源组织的法律属性是知识产权治理的前提。从民法属性来看,开源组织属于其他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,由不特定的社区成员组成,出于独特目的或对于开源理念的认可,共同进行特定领域的知识创造。同时,开源组织具有特定名称,是独立的民事主体,可以实施知识成果许可等特定的民事行为。
开源社区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通常分为“个人所有”“个人所有+社区所有”“个人所有+共同共有”三种模式。当下,开源社区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模式逐渐由“契约自治”转向“章程自治”模式。主要原因在于“章程自治”模式具有稳定性更高、可解释性更强、存在规范基础和实践经验等优势。(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喻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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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编辑:刘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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